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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发话:“你有钱不给学生,你拿它干什么用?“研究生补贴要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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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08 1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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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的荷包要鼓起来了!

起因还得从两个月前总理召开的座谈会说起。这场座谈会在1月16日举行,主要听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人士和基层群众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你有钱不给学生,你拿它干什么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月召开的座谈会上反问道。

挑起话头的是清华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施一公。“这次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应该再次提高研究生补助金了。”

“现场得到正面的答复,我特别受鼓舞,也很感动。”刚刚开完座谈会,施一公也没想到能得到总理斩钉截铁的回复。

“我觉得还是两条腿走路,第一就是基础的助学金,1000块钱确实太低了,而且是若干年前的。第二,还是要鼓励竞争机制。”总理紧接着叮嘱,“财政部和教育部,你们抓紧解决。”

博士研究生有多惨呢?网上有人说,在硕博生活中存在一个可喜可贺又可畏可怕的现象:高中、大学、硕士、博士同学纷纷结婚,大红请帖接踵而至,为同学感到高兴的同时,尴尬的是囊中羞涩之极啊!

建国以来研究生资助政策变迁史

对非义务教育的研究生实行成本分担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 建国六十多年来, 研究生资助政策大致经历了人民助学金为主、 人民助学金制度与奖学金制度并存、 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以及奖、贷、助、补、减多元化资助体系等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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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助学金为主的阶段

建国初期, 即1952 年 7 月以前,全国未制定统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 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助学金办法和开支标准。

政务院于 1952 年 7 月 8日发出 《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决定自 1952 年 9 月份起,全国高等学校、 中等学校及工农初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一律按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研究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 标准为每人每月 12 元。

1955 年 2 月, 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联合发出 《关于制定 1955 年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 就研究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 (全国平均每生每月 25 元)做出了规定。

1956 年 12 月, 高等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规定 “合乎招生规定条件并经考取的研究生, 不论几年制,一律每人每月发给 45 元助学金,另加地区差价补助。”

1958 年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后, 各地区自行制定了人民助学金办法和开支标准。

1960 年 1 月, 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 《关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 规定: 没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 每人每月按 36 元发给人民助学金, 各地可在每人每月 2 至 4 元的范围内拟定补助办法。

1963 年 10月 11 日,教育部、 财政部又联合发出 《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经费, 人员编制和研究生助学金及其他生活待遇问题的几点规定》,其中对研究生助学金的主要补充是:脱产研究生每人每年发给书籍费 40 元。

十年内乱时期, 高等学校实行了从“具有 3 年以上实践经验” 的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 贫下中农、 解放军战士和青年干部中选拔学生的制度。 这时规定: 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家庭经济有困难的, 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北京地区的标准为 12 元, 享受人数一般为 50%)。

粉碎“四人帮 ” 以后 , 为了适应新形式的需要 , 教育部、 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于1977 年 12 月 17 日制定颁发了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 规定: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 按学校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工资标准的 90%由学校发给本人, 学校另按研究生每人每月 2 元编列预算并作为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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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助学金与奖学金制度并存的阶段

为鼓励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积极报考研究生,国家计委、 财政部于 1985 年联合发布了 《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补助费待遇问题的规定》。 按当时管理状况与物价水平, 规定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每生每月补助 58 元。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物价的上涨, 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决定, 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废止1985 年的规定。

1991 年 12 月,国家教委 、 财政部联合发出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文件规定: 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对那些专业学习和研究成绩突出的研究生, 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 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以入学前没参加过工作的研究生为例, 每生每月补助70 元 。 到 1994 年 , 入学前没参加过工作的研究生每生每月可以领取 147 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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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与贷学金制度并存的阶段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等教育逐步实施成本分担政策,各地普遍开始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学杂费。

1997年开始,我国高等学校普遍实行了学生缴费上学的制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一项重要的改革, 为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家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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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贷、助、补、减 ”多元化资助体系阶段

2000 年以后, 教育部继续加强对研究生的资助力度。为实现 “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高等学校中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 “奖、贷、助、补、减”) 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政策体系。

2003 年 ,教育部发出 《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落实和推进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政策及 “绿色通道”制度, 使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关怀家庭贫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2004 年 9 月, 温家宝总理亲自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问题。 随后, 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2005年, 经教育部、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调整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从 2005 年起, 教育部改 “国家奖学金” 为 “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和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通过建国六十多年来的调整完善, 我国研究生资助逐步形成了以奖学金、 学生贷款、 勤工助学、 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体系。

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的几点思考

研究生资助问题是整个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体现研究生教育特点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因此, 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 以支持鼓励优秀研究生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和创造水平、 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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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多元化的研究生资助渠道

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即使在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的情况下, 国家也应加大研究生教育的投人。 当然, 考虑到我国具体的国情, 应积极开拓其他的研究生资助渠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除部分由各级政府提供以外, 研究生资助经费还应更多地来源于社会各个方面、 来源于研究生参与研究的受益方、 来源于研究项目的出资者, 如各种研究基金会、 研究学会、 企事业单位、 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导师, 等等。 在我国国家财政拨款、 学校自筹、 导师科研经费等经费作为主要来源的基础上, 要争取社会、 企业、 个人等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 助学金, 并提高这类资助的投入产出比、 建立合理的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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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研究经费在研究生资助中的份额

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投人和科研任务安排是研究生教育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为此, 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科研项目和科研团队为基础, 把研究生纳人到国家创新体系中,充分挖掘他们的创新潜力。 二是把科研经费作为研究生研究资助的重要来源。 研究生具有双重身份: 一重身份是学生, 必须交纳一定的学费; 另一重身份是研究者, 应该获得参与研究活动所得的报酬, 即研究资助 。 研究所获得的报酬体现了研究生教育的特点, 它把研究生学费定价和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所取得的报酬进行了系统的考虑, 而不仅仅是给研究生提供少量的生活补贴。在研究生资助体系中, 学校获得的研究收入、 投资收入和科研收入都应作为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资助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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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助双方的责任伦理建设

第一, 作为资助主体的政府是学生资助的主要担负者, 应承担起进行学生资助、保障教育及社会公平的责任, 应该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都有同样的获得资助的机会,应该保证足够的研究生资助投入。这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对社会大众的恩惠。 第二,营造资助感恩的文化。作为受助者的研究生个人应当履行分摊教育成本的义务, 在接受资助后要识恩、谢恩、报恩,应当讲诚信、懂感恩、服务和回报社会,应当积极自立、自助、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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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研究生资助的规章制度建设

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尽快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规范和保障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发放, 明确国家、银行、学校和个人四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使研究生的资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高校也应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研究生奖助条例, 及时优化研究生资助体系内部结构, 坚持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 以奖、助学金为辅, 突出资助体系的资助和育人功能; 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 强化研究生资助体系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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